從隋唐開始官方開始經營高利貸行業,為之公廨錢。隋朝時官方有意推行,但終未成為政策:
先是京官及諸州,並給公廨錢,迴易生利,以給公用。十四年六月,工部尚書蘇孝慈等以為,所在官司,因循往昔,皆以公廨錢物出舉興生,惟利是求,煩擾百姓,奏皆給地以營農,迴易取利皆禁止。(《隋書‧食貨志》)
隋代有意推行之公廨錢用作辦公費用,但唐代真正推行時變成了官員薪俸的一部份。唐太宗時此制度得以完善化:
陛下近許諸司令史。捉公廨本錢。諸司取此色人。號為捉錢令史。不簡性識。寧論書藝。但令身能估販。家足貲財。錄牒吏部。使即依補。大率人捉五十貫已下。四十貫已上。任居市肆。恣其販易。每月納利四千。一年凡輸五萬。送利不違。年滿受職。(《唐會要》)
此為褚遂良之諫言。從此可見太宗強迫貸款予富豪,號為「捉錢令史」,一年貸於四萬錢以上,五萬錢以下,每月納息四千,息率幾達百分之百。一年納滿五萬錢息者即可為官。褚遂良視之為賣官鬻爵。在此制度下:
州縣典吏捉公廨本錢者,收利十之七,富戶幸免徭役,貧者破產甚眾(《新唐書‧食貨志》)
此制度有兩大敝端:一是造成階級對立;富戶接受官方強迫高利貸得免徭役,貧戶則多以破產收場。此可能是因為富戶能將高利貸轉嫁予貧戶。二是影響工商發展;官方高利貸帶動市場利率上升,令貧戶破產,亦打擊工商業投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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