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文提過兩漢土地兼併情況非常嚴重。有鑑於此,此後政府均採取措施限制佔田過多。晉武帝平吳後下詔:
王公以國為家,京城不宜復有田宅。今未暇作諸國邸,當使城中有往來之處,近郊有芻稿之田。今可限之,國王公侯,京城得有宅一處。近郊田,大國十五頃,次國十頃,小國七頃。城內無宅城外有者,皆聽留之。男子一人占田七十畝,女子三十畝。
其官品第一至於第九,各以貴賤佔田。品第一者佔五十頃,第二品四十五頃,第三品四十頃。每低一品,少五頃,第九品佔田十頃。
以上俱見於《晉書‧食貨志》。詔書中明確限制貴族、各級官吏及平民的佔田數量。晉室東渡後,轉而限制人民佔據山澤資源。這可能是因大批移民南下,現有耕地不足分配,或兼併土地須向更多人購買而變得困難。南宋孝武帝時羊希上書,帝從之:
而占山封水,漸染復滋,更相因仍,便成先業,一朝頓去,易致嗟怨。今更刊革,立制五條。凡是山澤,先常熂爈種養竹木雜果為林,及陂湖江海魚梁鰌鮆場,常加功修作者,聽不追奪。官品第一、第二,聽占山三頃;第三、第四品,二頃五十畝;第五、第六品,二頃;第七、第八品,一頃五十畝;第九品及百姓,一頃。皆依定格,條上貲簿。若先已占山,不得更占;先占闕少,依限占足。(《晉書‧羊玄保傳》)
此制先追認既成事實,再嚴限官吏佔山澤資源數量。與此同時,北魏亦有均田運動。北魏孝文帝太和元年,給事中李安世上書:
臣聞量地畫野,經國大式,邑地相參,致理之本。井稅之興,其來日久,田萊之數,制之以限。蓋欲使土不曠功,人罔游力。雄擅之家,不獨膏腴之美;單陋之夫,亦有頃畝之分。竊見州郡之人,或因年儉流移,棄賣田宅,漂居異鄉,事涉數代。三長既立,始返舊墟,廬井荒涼,桑榆改植。事已歷遠,易生假冒,強宗豪族,肆其侵凌,遠認魏晉之家,近引親舊之驗。年載稍久,鄉老所惑,群證雖多,莫可取据。各附親知,互有長短,兩證徒具,聽者猶疑,爭訟遷延,連紀不判。良疇委而不開,柔桑枯而不采,欲令家丰歲儲,人給資用,其可得乎!愚謂今雖桑井難复,宜更均量,審其徑術,令分藝有准,力業相稱。細人獲資生之利,豪右靡余地之盈。無私之澤,乃播均于兆庶,如阜如山,可有積于比戶矣。又所爭之田,宜限年斷,事久難明,悉屬今主。然后虛詐之人,絕于覬覦,守分之士,免于凌奪。(《魏書‧李孝伯傳》)
其均田(宜更均量)的理據為有效利用土地和人力(土不曠功,人罔游力)。現今連年戰亂,農民離鄉逃避戰火,原有土地被別人所佔(三長既立,始返舊墟,廬井荒涼,桑榆改植。),以後原有人返鄉時此土地被佔的問題涉及大量訴訟(聽者猶疑,爭訟遷延,連紀不判),曠日持久。因產權未明確界定,土地產出便會比其potential少。九年後,孝文帝下詔均田:
今遣使者,循行州郡,與牧守均給天下之田,還以生死為斷,勸課農桑,興富民之本。(《魏書‧孝文帝紀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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