雖說此時寺廟因政策傾斜、君主喜好等原因而累積大量財富而致為害經濟,其至少有兩項正面功能。一是提供社會保障。北周宣武帝永平四年詔:
僧祇之粟,本期濟施。儉年出貸,豐則收入,山林僧尼,隨以施給。民有窘敝 ,亦即賑之。
惜寺廟最後卻變為贏利事業。北齊後主武平七年詔:
去秋已來,水潦人饑不自立者,所在付大寺及諸富戶濟其性命。
此外,佛寺亦是典當的始創者,南梁時的情況:
法崇孫彬,彬有行業,鄉黨稱善,嘗以一束苧就州長沙寺庫質錢,後贖苧還,於苧束中得金五兩,以手巾裹之。彬得,送還寺庫。(《梁書‧甄法崇傳》
質錢者,以物換錢。北朝寺廟則似保險倉庫:
大得釀酒具,及州郡牧守富人所寄藏物,蓋以萬計。(《魏書‧釋老志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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